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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栩琛电脑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215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江北区栩琛电脑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慧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栩琛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15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慧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赛博数码广场第**E06柜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7197709K。

法定代表人:吴天洪,总经理。

被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科技发展大厦**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294029E。

法定代表人:秦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论荣,女,公司员工。

被告:江北区栩琛电脑经营部,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步行街**赛博数码广场2F-E01号500105600341149。

经营者:周涛,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慧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栩琛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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