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59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费沃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桥边街三巷****305。
法定代表人:陈荣青。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费沃阁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