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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豪凯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象游戏(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6933号之三
案件名称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豪凯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象游戏(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豪凯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象游戏(广州)有限公司;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933号之三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84945K。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前海豪凯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NMM0G。

法定代表人:胡义兵,总经理。

被告:三象游戏(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办公楼第二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HQH0T。

法定代表人:李奕晓。

被告: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栋15层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2833535X。

法定代表人:马训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豪凯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象游戏(广州)有限公司、成都玖壹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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