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22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新村镇特制老狼大盘鸡饭店,经营场所新郑市新村镇桃园路北段西侧。
经营者:张磊。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新村镇特制老狼大盘鸡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2021年3月28日,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郑市新村镇特制老狼大盘鸡饭店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