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 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XX道XX号XX中心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原八角楼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XX街XX号。
经营者:肖东。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上诉人三原八角楼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 2021 年 3月 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元,三原八角楼商店负担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