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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仕海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刑更824号
案件名称刘仕海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仕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刑更824号罪犯刘仕海,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仕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0000元;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2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8日交付忠庄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仕海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元。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三课”教育成绩通知单、认罪悔罪书、缴款收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仕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该犯未按判决要求履行全部罚金刑,为此,刑罚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仕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652000元(已执行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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