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0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尚明灯饰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经营者:王**,男,1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尚明灯饰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