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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与伊犁花岛蜂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40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许鹏与伊犁花岛蜂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鹏;伊犁花岛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知民初10号 原告:许鹏,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婷,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花岛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环城东路十七巷**。

法定代表人:辛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鹏与被告伊犁花岛蜂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许鹏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许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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