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知民初10号 原告:许鹏,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婷,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花岛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环城东路十七巷**。
法定代表人:辛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鹏与被告伊犁花岛蜂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许鹏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许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