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712号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古佳烧烤纸包鱼店:关于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古佳烧烤纸包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古佳烧烤纸包鱼店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424元及执行费206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古佳烧烤纸包鱼店主动履行了20630元。
将上述案款扣缴执行费206元之后,剩余2042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申请执行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7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