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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品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46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品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品客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946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门面房。

经营者:曹文涛。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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