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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市万源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084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市万源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平度市万源红超市;何联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1栋2层**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平度市万源红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开发区平古路**。

经营者:何联启。

被执行人:何联启,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万源红超市、何联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4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平度市万源红超市、何联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何联启名下存款4190.00元。

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14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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