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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6民初9464号之一
案件名称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志华;北京国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9464号之一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唐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志华,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唐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东五条****> 法定代表人:孙良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志华、北京国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华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志华、北京国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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