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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5228号
案件名称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2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X4JJ45X,经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办庆华南区二号楼一单元103室。

经营者:李小兰,女,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

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一、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立即停止侵犯第4444163号、第4444165号、第4444167号“皮尔卡丹”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商品网络链接。

二、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赔偿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900元,共计人民币55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9元,由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兰珊雨商贸店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

后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经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5、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7129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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