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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川区程有芳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川区程有芳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区程有芳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13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川区程有芳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124号1幢12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91582R。

经营者:程有芳,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程有芳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20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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