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穿城镇赵美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穿城镇穿城街8号。
经营者:赵爱华,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状威,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邱氏老板电器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经营者:邱岳峰,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穿城镇赵美华家电经营部、泗阳县众兴镇邱氏老板电器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