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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216号
案件名称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16号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第16层8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32304837。

法定代表人:李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385868L。

法定代表人:杨虎,副总经理。

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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