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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旭成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5891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旭成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旭成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589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旭成服装网店。

住。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永越新村****北间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3K398N。

经营者:王正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旭成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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