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53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三创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三创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新河街**金方华电商产业园厂房**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97919764R。
法定代表人:郑海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生、刘丽霞,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1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三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联三创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