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21号原告:林茂川,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万高玩具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兰山区。
经营者:张永冲。
原告林茂川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万高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林茂川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茂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林茂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