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2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梦县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杨坝盛世豪庭**商铺。
经营者:胡琴,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梦县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21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