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204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O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系公司法务。
被告:桐乡市大麻圆圆奶茶店,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2H9E38。
经营者:薛业云。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大麻圆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