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7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胡集镇惠万家超市,住,住所地利辛县胡集镇/div> 经营者:李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胡集镇惠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