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甲壳状元小龙虾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斜塘老街**楼**。
经营者:王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敬,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法定代表人:敖志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甲壳状元小龙虾店(以下简称甲壳状元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甲壳状元店上诉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苏州工业园区,且诉讼标的额超出20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甲壳状元店上诉请求不成立。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