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455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招商场王兰针织批发部,注册号320902XXX,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城招商场32326、323282329柜台。
经营者:胥宏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招商场王兰针织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102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