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40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山,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银星******,注册号500103605652634。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