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1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熊妹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3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NQ19XB。
经营者:熊学英,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春,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熊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