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403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泽宏,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普宁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青松,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明友,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燕玲,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龙如,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恙,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楚英,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木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楚彬,男,1978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立斌,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盈丹,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威,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代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泽城,男,1990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福建省平和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桂珊,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现住深圳市龙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玲,女,1989年6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林威、赖泽城、许桂珊、陈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宏及其辩护人叶青松、被告人张明友、赵燕玲、被告人张龙如及其辩护人胡恙、被告人刘楚英及其辩护人胡木生、被告人钟楚彬及其辩护人周立斌、周盈丹、被告人林威及其辩护人代威、被告人赖泽城、许桂珊、陈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刘楚英销售给被告人张龙如约20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后盖,被告人陈玲销售给被告人张龙如约7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后盖,被告人林威、赖泽城销售给被告人张龙如约13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后盖。
被告人张龙如销售给被告人张明友约20万元假冒小米手机后盖。
被告人钟楚彬销售给被告人许桂珊约10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充电器。
被告人许桂珊销售给被告人赵燕玲约5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包装盒套件;
被告人许桂珊销售给被告人张明友约2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包装盒套件。
被告人赵燕玲销售给被告人陈泽宏约24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被告人张明友销售给被告人陈泽宏约58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
被告人陈泽宏在阿里巴巴平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迪通电子厂”网店销售了约82万元的假冒小米手机。
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许桂珊、赖泽城、陈玲、钟楚彬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林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陈泽宏等十被告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林威、赖泽城、许桂珊、陈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林威、赖泽城、许桂珊、陈玲认罪认罚。
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泽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被告人张明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
被告人赵燕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龙如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楚英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钟楚彬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林威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赖泽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许桂珊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玲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泽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陈泽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采纳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明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赵燕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龙如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张龙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张龙如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楚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2、被告人刘楚英犯罪前表现一贯较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刘楚英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楚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钟楚彬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钟楚彬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林威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林威认罪认罚,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被告人赖泽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许桂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刘楚英销售给被告人张龙如约20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后盖,被告人陈玲销售给被告人张龙如约7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后盖,被告人林威、赖泽城销售给被告人张龙如约13万元的未经授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后盖。
被告人张龙如销售给被告人张明友约20万元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后盖。
被告人钟楚彬销售给被告人许桂珊约10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充电器。
被告人许桂珊销售给被告人赵燕玲约5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包装盒套件;
被告人许桂珊销售给被告人张明友约2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包装盒套件。
被告人赵燕玲销售给被告人陈泽宏约24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被告人张明友销售给被告人陈泽宏约58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
被告人陈泽宏在阿里巴巴平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迪通电子厂”网店销售了约82万元的未经授权的假冒小米手机。
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许桂珊、赖泽城、陈玲、钟楚彬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林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陈泽宏等十被告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案发后,在被告人陈泽宏处扣押红米6A手机9部、红米4A手机1部、红米3S手机1部、小米红米包装盒5个、小米手机个1部、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
在被告人张明友处扣押红米4X手机包装盒1个、小米max手机包装盒1个、红米Note3pro手机20部、红米Note4x手机4部、红米4x手机3部、红米Note4手机1部、小米Max手机2部、小米9SE手机1部、iphone8pius1部、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
在被告人赵燕玲处扣押小米MDT2手机后盖4个、小米MDE2手机后盖2个、小米MDE6手机后盖2个、红米4A手机后盖9个、小米Max手机后盖2个、小米Ltd手机后盖6个;
小米MDE6s手机后盖2个、小米6手机1部、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
在被告人张龙如处扣押红米3手机后盖77个、小米play手机后盖13个、小米6手机后盖11个、小米note7手机1部、红米RedmiS2一部、红米S2手机后盖27个、小米5X手机后盖16个、红米6puls手机后盖30个、红米4A手机后盖17个、小米5s手机后盖9个、红米note4手机后盖120个、红米5P手机后盖40个、红米4X手机后盖16个、红米Note手机后盖140个、小米6x手机后盖32个、红米4X手机后盖200个、小米max2手机后盖30个、红米note4手机后盖20个、红米5plus手机后盖52个、红米6手机后盖170个、红米6A手机后盖160个、红米Note5A手机后盖281个、红米5A手机后盖53个、红米Note1手机后盖74个;
在被告人刘楚英处扣押红米6A手机后盖740个、红米Note5手机后盖540个、红米S2手机后盖18个、红米Note5A手机后盖150个、红米X20p手机后盖5个、红米Note4手机后盖1个、红米5Plus手机后盖30个、红米4A手机后盖18个、红米4手机后盖28个、OPPOA83手机后盖9个、OPPOR11s手机后盖1个、OPPOA57手机后盖1个、OPPOA5手机后盖27个、OPPOR11splus手机后盖16个、OPPOA3手机后盖9个、VIVOX9手机后盖11个、VIVOX20p手机后盖5个、VIVOY93手机后盖15个、VIVOX7手机后盖12个、VIVOX20A手机后盖5个、VIVOX9splus手机后盖9个、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
在被告人赖泽城处扣押小米手机后盖17800个、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
在被告人钟楚彬处扣押华为充电器31个(HW-059200EHQ)、VIVO充电器105个(V3030A-CN)、华为充电器15个(HW-050200C3W)、VIVO充电器17个(V1020D-CN)、VIVO充电器20个(V1020D-CN)、OPPO充电器50个(AK733CF)、VIVO充电器14个(V3330LOAO-CN)、魅族充电器11个(VP1220S)、OPPO充电器14个(VC54JBCH)、VIVO充电器8个(BK0724)、VIVO数据线440个(CY-09)、小米充电器2个(MDY-10-EH)、小米充电器2个(MDY-08-EV)、小米充电器一个(MDY-08-ES)、华为充电器5个(HW-050450L00)、华为充电器4个(HW-050200L01);
在被告人许桂珊处扣押红米Note2手机和6个、小米4c手机盒5个、红米5手机盒4个、红米Note3手机盒4个、红米3S手机盒4个、红米Note4手机盒3个、红米4手机盒4个、红米Note4x手机盒6个、红米4X手机盒7个、红米S2手机盒3个、红米6pro手机盒1个、红米Note5A手机盒7个、红米6A手机盒9个、红米5A手机盒10个、小米Max手机盒4个、红米Note7手机盒5个、红米4A手机盒9个、红米Note5手机盒3个、红米5plus手机盒8个、OPPOA5手机盒8个、OPPOA3手机盒2个、OPPOA57手机盒3个、OPPOR11plus手机盒2个、OPPOR9Splus手机盒1个、OPPOR9S手机盒1个、OPPOA59手机盒1个、OPPOR9手机盒4个、OPPOA73手机盒2个、OPPOA39手机盒1个、OPPOA33手机盒3个、OPPO电源适配器51个、VIVOy66手机盒9个、VIVO电源适配器27个、作案工具华为Mate20pr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有:1、扣押的假冒手机、包装盒;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承诺书、销售记录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赔偿谅解协议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寄押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林威、赖泽城、许桂珊、陈玲的供述;
5、鉴定报告、价格证明;
6、辨认笔录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普宁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陈泽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张明友适用社区矫正。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赵燕玲适用社区矫正。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张龙如适用社区矫正。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刘楚英适用社区矫正。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钟楚彬适宜接受社区矫正。
平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赖泽城适用社区矫正。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许桂珊适宜接受社区矫正。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陈玲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林威、赖泽城、许桂珊、陈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犯罪后被告人林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赖泽城、许桂珊、陈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赖泽城、陈玲予以谅解,与被告人钟楚彬、林威、许桂珊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可对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林威、赖泽城、许桂珊、陈玲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威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林威、赖泽城、许桂珊、陈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赖泽城、许桂珊、陈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赖泽城、许桂珊、陈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在所辖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可以对被告人陈泽宏、张明友、赵燕玲、张龙如、刘楚英、钟楚彬、赖泽城、许桂珊、陈玲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泽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张明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赵燕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张龙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刘楚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钟楚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林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赖泽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许桂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告人陈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扣押的红米6A手机9部、红米4A手机1部、红米3S手机1部、小米红米包装盒5个、小米手机个1部、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
扣押的红米4X手机包装盒1个、小米max手机包装盒1个、红米Note3pro手机20部、红米Note4x手机4部、红米4x手机3部、红米Note4手机1部、小米Max手机2部、小米9SE手机1部、iphone8pius1部、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
扣押的小米MDT2手机后盖4个、小米MDE2手机后盖2个、小米MDE6手机后盖2个、红米4A手机后盖9个、小米Max手机后盖2个、小米Ltd手机后盖6个;
小米MDE6s手机后盖2个、小米6手机1部、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
扣押的红米3手机后盖77个、小米play手机后盖13个、小米6手机后盖11个、小米note7手机1部、红米RedmiS2一部、红米S2手机后盖27个、小米5X手机后盖16个、红米6puls手机后盖30个、红米4A手机后盖17个、小米5s手机后盖9个、红米note4手机后盖120个、红米5P手机后盖40个、红米4X手机后盖16个、红米Note手机后盖140个、小米6x手机后盖32个、红米4X手机后盖200个、小米max2手机后盖30个、红米note4手机后盖20个、红米5plus手机后盖52个、红米6手机后盖170个、红米6A手机后盖160个、红米Note5A手机后盖281个、红米5A手机后盖53个、红米Note1手机后盖74个;
扣押的红米6A手机后盖740个、红米Note5手机后盖540个、红米S2手机后盖18个、红米Note5A手机后盖150个、红米X20p手机后盖5个、红米Note4手机后盖1个、红米5Plus手机后盖30个、红米4A手机后盖18个、红米4手机后盖28个、OPPOA83手机后盖9个、OPPOR11s手机后盖1个、OPPOA57手机后盖1个、OPPOA5手机后盖27个、OPPOR11splus手机后盖16个、OPPOA3手机后盖9个、VIVOX9手机后盖11个、VIVOX20p手机后盖5个、VIVOY93手机后盖15个、VIVOX7手机后盖12个、VIVOX20A手机后盖5个、VIVOX9splus手机后盖9个、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
扣押的小米手机后盖17800个、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
扣押的华为充电器31个(HW-059200EHQ)、VIVO充电器105个(V3030A-CN)、华为充电器15个(HW-050200C3W)、VIVO充电器17个(V1020D-CN)、VIVO充电器20个(V1020D-CN)、OPPO充电器50个(AK733CF)、VIVO充电器14个(V3330LOAO-CN)、魅族充电器11个(VP1220S)、OPPO充电器14个(VC54JBCH)、VIVO充电器8个(BK0724)、VIVO数据线440个(CY-09)、小米充电器2个(MDY-10-EH)、小米充电器2个(MDY-08-EV)、小米充电器一个(MDY-08-ES)、华为充电器5个(HW-050450L00)、华为充电器4个(HW-050200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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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