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26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任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7P6XY。
经营者:杨光,男,汉族,生于1993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镇XX沟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超市,住,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册号XXXXXXXXXXX9333。
经营者:杨祖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XX月XX日,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镇XX沟XX村****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因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超市、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0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