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22T91,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镇舒坪社区**(兴盛园区)。
诉讼代表人李智华,男,出生于1982年4月10日,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王辉,四川凯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纪林,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啸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萍,女,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欣,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9﹞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纪林、甘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智华以及辩护人王辉,被告人张纪林及其辩护人郭啸海,被告人甘萍及其辩护人刘欣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