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 24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巧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
经营者:王秋霞,该店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始终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