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34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E11DT)。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13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代收人:周勤)。
法定代表人:吴哲源(CHITYEUNWOO)。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承利,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肖承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承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