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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涛、刘雷等与福州米厂、江阴市月城吉麦隆副食百货文化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终1006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士涛、刘雷等与福州米厂、江阴市月城吉麦隆副食百货文化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士涛;刘雷;曹艳;赵丽丽;韩大伟;福州米厂;江阴市月城吉麦隆副食百货文化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终1006号之一上诉人:刘士涛,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秋,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雷,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曹艳,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赵丽丽,女,1982年10月19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韩大伟,男,1984年5月18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阴市月城吉麦隆副食百货文化路店,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文化路**/div>经营者:承江,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雄,男,该店员工。

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永安镇刘士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刘士涛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江阴市月城吉麦隆副食百货文化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因刘士涛合作社于2020年4月16日注销,本院变更刘士涛合作社成员刘士涛、刘雷、曹艳、赵丽丽、韩大伟为上诉人。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米厂以其已与原上诉人刘士涛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刘士涛达成和解,且刘士涛已实际履行协议,福州米厂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15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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