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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41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汪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41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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