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41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