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091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旧店王红家电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旧店镇旧店村金山路**/div>经营者:王红。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旧店王红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