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92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尚艺发型店,住所地涡阳县向阳南路。
经营者:司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刚,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尚艺发型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涡阳县尚艺发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