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39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岐山县友佳商店,住所地:岐山县XX镇XX路XX小区大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3MA6XCGHN3T。
经营者:白帆,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XX镇XX线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岐山县友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