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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凡三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1911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凡三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凡三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91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三如,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凡三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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