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91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三如,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凡三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