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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郑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1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郑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郑传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8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传根,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传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传根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传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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