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8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传根,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传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传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传根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传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