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7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礼冬,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礼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