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爱红,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爱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许爱红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许爱红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许爱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爱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许爱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