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88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1/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万家友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洪岱个体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3AG828。
经营者:郑丽英,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万家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