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6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仲山乡万家乐家电门市部,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仲山乡驻地册号:370829600044705。
经营者:刘相龙。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仲山乡万家乐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