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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x杂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112号
案件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x杂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杂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12号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杂食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杂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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