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054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固城镇寅午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集镇。
经营者:施寅午。
被告: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双龙村合安路东侧#101。
法定代表人:黄爱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斌,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固城镇寅午商店、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