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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阳县百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高阳县百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高阳县百信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5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百信化妆品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锦华街道三利大街**。

经营者:李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高阳县百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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