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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金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374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金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范瑞邦;郑荣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74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荣贵,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文富四,公民身份号码441************534。

第三人:范瑞邦,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国营畅好农场十八队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60************010。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荣贵、第三人范瑞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申请撤诉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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