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D,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梆子街市街**。
被执行人杜爱霞,,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赔偿申请人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15000元2.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股权等财产信息。
经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负有继续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莲湖区祥生烟酒商店、杜爱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