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55号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9。
法定代表人:程义,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华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湖陵二路北段路东、运河城商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7C。
法定代表人:薛华青,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华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程济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