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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滕新岳、永嘉县新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2241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滕新岳、永嘉县新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新岳电器有限公司;滕新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2241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嘉县新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至西第一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69A6A。

法定代表人:腾新岳,总经理。

被告:腾新岳,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公民身份号码:330*********。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豪,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新岳电器有限公司、腾新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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