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5726号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江三桥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3357L。
法定代表人:许乔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花华涛,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花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
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