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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花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5726号
案件名称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花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花华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5726号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江三桥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3357L。

法定代表人:许乔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花华涛,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花华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

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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